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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自贸港税收优惠——重视个人所得税谋划

来源:嘉融 时间:2020-11-26 16:58:38浏览次数:2519次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总体方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评论,国家给予了海南建造自由贸易港很多优惠方针。其间,税收方针是这次总体方案的一大亮点,优惠力度空前。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方案规则,在2025年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践税负超越15%的部分,予以免税。我国现行个税规则的最高税率为45%,与总体方案规则的最高税负差距很大。人才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经济建造的重要资源,较低的个税税率必然会吸引大批人才来到海南,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添砖加瓦。企业所得税也有优惠方针,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然,优惠的税收方针可能在必定程度大将海南变为税收凹地,使税收筹划的空间增大、税收管理的危险上升,可能会出现使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针之间的差异而实施的税收筹划。比方,向高管发放高工资,少缴所得税;将股息、盈利所得以工资方式发放,少缴所得税。举例说明:

  1.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适度多发放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A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250=750万元

  A应纳税100×15%=15万元

  A税后所得100-15=85万元

  甲公司和A缴纳所得税共计250+15=265万元

  甲公司和A税后所得共计750+85=83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提高A先生的工资薪金,提高后A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25%=22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225=675万元

  A应纳税200×15%=30万元

  A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A缴纳所得税共计225+30=255万元

  甲公司和A税后所得共计675+170=84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A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A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A少缴纳所得税265-255=1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A多取得税后所得845-835=10万元

  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个人所得税税负为15%,税负差为10%,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100×10%=10万元。

  2.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税后分红合理转化为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分红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250=7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后剩余净利润750-100=650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100×15%+100×20%=35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5=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250+35=28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650+165=81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将原分配给王先生的红利改为发放工资薪金,提高后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25%=22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225=675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200×15%=30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225+30=25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675+170=84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王先生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少缴纳所得税285-255=3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多取得税后所得845-815=30万元

  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25%,个人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此产生25%的差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负为15%,而股息红利税负为20%,由此又产生5%差异;共计产生30%的差异。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100×30%=30万元。

  3.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将税后分红合理转化为工资薪金

  海南自贸港某企业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其CEO兼大股东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分红1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1000×15%=1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1000-150=850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后剩余净利润850-100=750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100×15%+100×20%=35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5=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150+35=18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750+165=915万元

  自贸港政策出台后,公司决定将原分配给王先生的红利改为发放工资薪金,提高后王先生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相应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9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900×15%=135万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900-135=765万元

  王先生应纳税200×15%=30万元

  王先生税后所得200-30=170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缴纳所得税共计135+30=165万元

  甲公司和王先生税后所得共计765+170=935万元

  经过对比,我们会发现,对王先生发放的工资薪金增加之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合计缴纳的所得税会减少,二者合计取得的税后所得会增加。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少缴纳所得税185-165=20万元

  调整后甲公司和王先生多取得税后所得935-915=20万元

  发生差额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5%,个人薪酬薪水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由此发生15%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归纳所得税负为15%,而股息盈利税负为20%,由此又发生5%差异;共计发生20%的差异。将100万元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削减所得税100×20%=20万元。

  综上剖析可知,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个人归纳所得税负为15%时,企业可采纳适度多发放薪酬薪水的方法,使得二者算计税负下降,下降比率为10%。此外,企业可采纳变税后赢利分配为添加发放薪酬薪水的方法,下降二者的算计税负,当企业所得税率为25%时,下降比率为30%,当企业所得税率为15%时,下降比率为20%。

  当然,企业发放薪酬薪水应当在合理的尺度内才答应所得税前扣除,“合理薪酬薪水”,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薪酬薪水准则规定实践发放给职工的薪酬薪水。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在对薪酬薪水进行合理性确认时,依照的原则有: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职工薪酬薪水准则;企业所制订的薪酬薪水准则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必定时期所发放的薪酬薪水是相对固定的,薪酬薪水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践发放的薪酬薪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有关薪酬薪水的安排,不以削减或逃避税款为意图。

  税收筹划假如不考虑合法性和合理性,采纳如下行为:将实践工作地在其他当地的个人,列入海南企业挂名发放薪酬,享用低税负优惠政策;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不符合实质经营地判定规范)享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政策;赢利搬运和税基腐蚀,经过相关买卖将赢利由国内其他地区向海南搬运等等。上述行为势必会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进而引发纳税调整或制裁查办。

  海南自贸港是税收洼地但并非法外之地,如何充分利用海南税收优惠政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适度的税收筹划以及新设公司的顶层规划,是现在许多企业和创业者们遍及关心的问题。这就需要精通法律和税务的专业人士根据每个企业、个人的具体情况个案剖析,帮助客户防范危险,把握限度,提出专业化精准主张,使得公司及创业者们在充分享用到自贸港政策盈利的一起又能避免越过红线,受到税务机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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