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常见问题答疑(第一期)-嘉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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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见问题答疑(第一期)

来源:嘉融 时间:2020-12-03 16:56:05浏览次数:2671次

第1问: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平时还有哪些发票或票据可以用来抵扣进项?
  答:可抵扣的:电子普通发票类: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普通发票类: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其他类:有桥、闸通行费发票,购进国内旅客服务取得的票据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2问:

租赁合同约定免租金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增值税?

  答:房产税:免租期间,房产税需要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故租赁合同应尽量避免免租条款,如有免租金需求,可将折后总价均摊至全周期,避免房产税隐患。增值税:免租期间无需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第3问:

个人在疫情期间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冠状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抵扣个税?

  答:符合要求的可以抵扣:捐赠机构: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税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状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税时全额扣除;票据要求:个人发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第4问:

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符合要求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销售行为存续时收取的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等,应做为价外费用计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如购房者未按合同期限缴纳房款而收取的延期支付罚款;对于因销售行为中断而收取的违约金,则属于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因购房者放弃购房而向购房者收取的违约金。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5问:

卖房赠送家电、礼品等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答:增值税、所得税:均无需视同销售: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赠送行为,且不再就赠送行为另外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的,可认为其赠送物品的销售额已经包含在销售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因此赠送家电等物品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广东省《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遵从指引-房地产行业》2.4.2条、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九条、《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6问:

疫情期间出差,开具住宿费发票时,被告知疫情期间住宿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无法开具专票。该事项是否合理?只取得普票是否能够报销?

答:疫情期间,生活服务行业(含餐饮住宿等)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故无法开具专用发票,该事项符合税法规定;我方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报销,全额入费用/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第7问: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可以扣除。享受了留抵退税的项目,在计算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时,需要将退税部分金额从计算基数中剔除,避免多交城建及附加税。举例:截至6月留抵税额100,7月留抵退税60,7月进项税20,销项税200,7月应交增值税140,附加税基数80(140-60)。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财税〔2018〕80号《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问题答疑

第8问:

开发公司将房产证办到本公司名下,涉及哪些税?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开发公司将房产证办到本公司名下,不涉及税金缴纳。关于契税:1.开发公司自建房屋,办大产证至本公司名下,不属于契税规定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契税;2.对于自持部分,先办大产证至本公司名下,再办分户产证也至本公司名下,由于是同一个主体,此产权切割行为并非转让行为,也无需缴纳契税。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9问: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应由送礼企业代扣个税: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10问:

子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母公司使用,是否一定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

答:1.增值税:无需缴纳。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无需缴纳。《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直接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整。3.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国税总局答疑。

依据税务政策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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