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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个人名下企业太多了,这8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

来源:嘉融 时间:2022-09-20 16:16:27浏览次数:1791次

很多老板个人名下,都是不止一家企业的,通常都是两到三家起步。

怎么让公司在销售额做得越大的时候,减轻税务负担?这也是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老板就选择了开多家公司来减轻税务负担。这时候如果法人名下企业太多了,也容易触碰涉税“雷区”!!

以下8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老板们可要注意了!

企业之间互相无息借款


老板名下有多家企业,经常互相无息借款。请老板们注意了,无息不是无税,免费也不一定就是好事。


假如互相无息借款的企业不属于同一集团,那么从借款之日起,依旧要计算借款的利息,还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互相无息借款的企业属于同一集团,那么这几家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是可以免缴增值税的。


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各位老板,即使都是同个老板名下的企业互相借款了,最好还是选择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偿借款比较好。因为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借款双方把收取利息的期限定长一些,这样在约定的付息日之前,企业也就不会有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老板个人无息借款


企业因为需要资金周转,经常向老板个人借款,就算没有算利息,也需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正常情况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当个人在和企业有业务往来时,没有正当理由地减少本人或企业的应纳税额,就有被税务机关要求补齐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的可能。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附加税的,应当依法缴纳附加税并收取利息。


03

无偿租凭老板个人房产使用


老板名下有多间企业,因为要有办公地址,所以都是无偿租赁老板个人的房产使用。请注意,企业就算不用交租金,也需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合理地规避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其他单位的不动产未出租的,应当按照不动产的残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之间互相开票,低价/平价购销


老板名下的多家企业经常互相给对方开票,甚至低价、平价买卖,请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05

内部实体之间的贷款利息太高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也已经成立集团了,现在资金属于统借统还,但是内部主体借款的利息比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注意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文件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老板以借钱的名义把收入转给个人


老板名下的多间公司赚到钱之后,老板就用借款的名义将营收转到了个人的银行卡,请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7

老板个人汽车无偿给公司使用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账上都没有汽车,公司在使用的汽车都是老板个人名下的,但是公司免费使用,请注意相关车辆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

问:如果老板的个人轿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定期让个体户开具服务费普通发票

给实体公司入账


如果老板名下的企业里,既有个体户也有公司,为了消化公司的利润和降低企业所得税,很可能出现互开发票、甚至定期让个体户开具服务费普通发票给实体公司入账,这种方式虽然能降低企业所得税,但也很可能让企业面临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当虚开发票达到一定数额,企业会被立案追诉,承受刑事处罚。请注意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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